济南一女子购物买到5桶过期油,反被超市称恶意购买
发布时间:2022-11-04 21:09:31
文章来源:www.1234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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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近日,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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