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侵犯肖像权获赔100万
发布时间:2022-12-29 17: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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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肖像许可使用需要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近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该案中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富城的许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广告营销,法院认定为系对郭富城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广州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企查查APP显示,广州合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黄孙义,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肖像权侵权
判决赔偿郭富城10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广州合美公司辩称,侵害原告肖像权行为是第三人的行为,不是被告的直接行为。原告主张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该公司认为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范围小,影响小,没有对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的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内地法律为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庭审时原被告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故本案依法适用内地法律。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并将印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供加盟商下载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招商会、线下门店门头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代言关系,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500万元经济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对于精神损害,广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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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侵犯肖像权获赔100万》更新日期为:2024-09-29 21:23:28;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7,1234啦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以及网站收录)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想了解查找更多娱乐头条可以直接搜索查询。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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