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屈臣氏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是为什么 宣称92%芦荟胶只有0.41%
发布时间:2023-03-15 08: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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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是长江和记有限公司旗下的国际零售及食品制造机构,业务遍布24个国家/地区,共经营超过16000家零售商店。但近日,武汉屈臣氏却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近日,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屈臣氏”)因违反广告法,遭汉阳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屈臣氏在天猫平台屈臣氏官方旗舰店从2021年8月开始发布“屈臣氏韩国自然乐园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清爽温和滋润300mL”广告,使用了“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
武汉屈臣氏提供的中文标签证明,产品名中“芦荟”指本品含有成分“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包装图中的“92%芦荟叶汁”92%指含有成分库拉索芦荟叶汁的1号配原料整体添加量为92%,但库拉索芦荟叶汁的实际添加量为0.414%。“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与商品成分不符。
此外,武汉屈臣氏使用“补水战痘”“不含防腐剂芦荟胶配方不含防腐剂”“始祖”广告用语,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汉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武汉屈臣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63元。
发布虚假广告有什么处罚?
第一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A类广告是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B类广告是指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一般处罚标准:
(一)属于A类广告的,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B类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
(五)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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