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交司机因急刹车致乘客摔倒死亡获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23-03-22 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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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公交车司机贾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然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死亡的事件引起舆论关注。今天,公交司机急刹车致乘客死亡这一案件审判结果出来了,涉事司机被判刑了。
近日,北京一公交司机急刹车致乘客死亡获刑引发关注。公共视频显示,在北京通州区颐瑞中二路北口公交车站,司机贾某驾驶的公交车正常行驶。突然,车辆紧急刹车。此时,车厢后方的乘客张某,一下子摔倒在后门的位置。
当时,乘客张某起身准备下车,事先站在了过道内。在司机贾某紧急制动时,张某前方没有任何遮挡,也没有扶手,一下冲了出去,导致他头颈部着地。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该公交车驾驶员贾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案发时,贾某在该公司已有两年驾驶工作经历。据贾某交代,事发时,由于害怕自己左侧车身和后车相撞,下意识地踩了刹车。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疏忽,导致乘客张某命丧于此。
随后,贾某的公司对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最终,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罪名,交通肇事罪有其法定的认定标准。“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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