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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这是想转移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03-22 2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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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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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公证员了解事实后确定,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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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离婚冷静期,自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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