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外产子后弃婴获刑,婴儿父亲用的是假名至今失联
发布时间:2022-09-18 09:35:27
文章来源:未知
访问次数:
27岁女子婚外产子后弃婴获刑,男婴父亲用的是假名失联至今。
27岁已婚女子袁某婚外怀孕,于出租屋内产下一男婴,无力抚养随后丢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丢弃自己的亲生孩子真的是禽兽不如,生了就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日前,该院以遗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袁某为男婴的监护人资格。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2020年10月,袁某在上海一出租屋内产下一子。因孩子系婚外所得,袁某自觉无力抚养,于2020年10月6日深夜将该男婴遗弃在上海奉贤某厂房门口,后被该厂工人发现后报警。
经审理查明,男婴的生父联系不到,其与袁某交往期间使用的名字“秦某贵”系假名,没有任何人员信息,电话至今无法接通。
遗弃婴儿罪立案标准: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一)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三)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婴儿罪的认定可以依据遗弃罪构成要件去进行判别。
关于《女子婚外产子后弃婴获刑,婴儿父亲用的是假名至今失联》特别声明
《女子婚外产子后弃婴获刑,婴儿父亲用的是假名至今失联》更新日期为:2024-09-29 21:22:52;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201,1234啦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以及网站收录)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想了解查找更多娱乐头条可以直接搜索查询。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
1234啦:致力于优质、实用的网络站点资源收集与分享!本文链接:https://www.1234la.com/a/9254.html